【涉違合約】涉違約案高院續審 林小明庭上指江若琳「大洗」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0/06 14:55

最後更新: 2021/10/06 15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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寰宇國際集團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小明今出庭作供。(林育慧攝)

藝人江若琳與前經理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案件今(6日)於高院續審。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小明供稱10年來為江勞心勞力,現時雙方需對簿公堂,他亦感心痛;林又透露江堅持要發展歌唱事業,故相關開支應由她負責,公司只會為她墊支。林又指江自行支付出席外地影展開支,「佢從來都咁大洗㗎喎」。

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,答辯人為原名江玲的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。原告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小明今出庭作供時接受辯方盤問,林供稱寰宇集團最初只經營影視業務,後來成立涉案的藝人管理公司,是為了簽藝人羅嘉良。林解釋,當時羅仍屬無綫藝人,但羅認為林可使他有更多演出機會,因此建議雙方合作,林因此成立了原告公司。

被問及公司如何決定那些支出會要求藝人自行負責,林供稱雙方會事先商量藝人的收入分帳比例,藝人希望有人投資自己,所以公司視作借錢予藝人,「傾好幾錢就幾錢,唔通霸王硬上弓咩,無可能㗎嘛!」。

答辯一方直指似乎所有開支均由藝人自己負責,而公司只負責借錢予藝人。林回應指公司負責的開支包括林本人的薪金、公司職員薪金、租金、交際應酬費等,林坦言「我咁耐資歷,咁多人脈,拍咗超過10部電影俾佢,仲有咁多人嘅人工呢?」林又指電影和電視劇的宣傳和製作費都由公司負責,「捧佢,係要靠電影,仲要用其他藝人襯佢,幫佢上位,如果搵啲無人識嘅人去拍,邊有人睇?」被問及公司投資電影是否等於投資江若琳,林回應指「藝人係需要用錢墊出嚟,否則唔會無端端紅」。

林又指,公司本來沒有製作音樂唱片的部門,但江堅持要發展歌唱事業,江當年參賽時亦應早知自己簽約後只會做電影,但她熱心發展歌唱事業,林於是為她搭路,但坦言當時根本沒有人願意簽她當歌手。「佢自己所有支出梗係自己俾,佢要唱歌,我哋無做唱歌㗎嘛,梗係佢自己出」,因此雙方於2006年作口頭協議,江會自行負責一切有關歌唱事業的製作及宣傳費,公司只會協助管理和提供行政支援,而由於江當時的經濟狀況,因此公司會替她墊支相關費用,而江需要還款。

被問及何謂江的個人開支,林供稱「佢買衫食飯梗係自己俾,佢基本上所有嘢都打晒單叫Kelly返嚟公司claim」,被問及林與江身邊的員工Kelly之間的Whastapp對話中,林叫Kelly向外稱公司並沒有公數,林解釋指他是想叫Kelly節省一點,因為她花的都是江的錢,花費愈多,江欠公司的錢就愈多。

被問及對江若琳的付出,林供稱「我付出好多,全公司人脈、關係,拍電影拍劇嘅感情時間,10年來勞心勞力,要打官司我好心痛添!」林又坦言最初根本不想簽江,公司10年來都是為江服務。

林又指,在江若琳身上沒有分個人或非個人開支,因為她是經營其本人,吃飯、買衣服、錄歌和出唱片,都是江經營自己的開支,公司只負責替她預支。

辯方又提及江於2010年曾出席威尼斯影展,而當中化妝師的機票等開支,都由江自行支付,林回應指「佢自己話想去,梗係佢自己俾,我無叫佢去,我只係問佢想唔想去」。林續指「佢從來都咁大洗㗎喎,仲要帶埋化妝師、髮型師,佢根本就唔使去。」

聆訊下午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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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